已注册商标竟然不可禁止他人使用? 我先使用,你后注册,我没侵权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5-28

“我司已经注册了该商标,请立即停止使用!”“对不起,本公司更早前已经使用该商标,并且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影响力。”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究竟已经注册了的商标是否就一定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呢?近日,江海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使用之间的商标权纠纷。
2017年12月,原告顺德洁X多洗涤用品厂(以下简称洁X多用品厂)经国家工商行年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丰X FENGSHI”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去年3月,该厂发现被 告江门丰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饲料包装上印有“丰X”字样。洁某多用品厂认为丰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遂向江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产品宣传资料;并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
庭审中,丰X公司表示,从2009年开始一直以“丰X饲料”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可以界定为商标性使用,即已构成未注册商标。2010年3月,在南方农村报养殖宝典版中使用了“丰X”标识。2015年4月参加江门市农业局组织的“2015年江门市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中使用了“丰X饲料”进行宣传。因此,丰某公司认为虽然自己使用“丰X饲料”商标的服务范围与洁某多用品厂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属于相同服务,但是自己实际使用“丰X”标识的时间在洁某多用品厂申请注册“丰某FENGSHI”商标之前,属于使用在先。而洁某多用品厂就其主张权利的涉案“丰XFENGXXX”文字商标并未实际使用。所以,洁某多用品厂无权禁止自己继续使用“丰X饲料”商标。
江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与洁某多用品厂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类商品,但是丰某公司实际使用“丰某”标识的时间在洁某多用品厂申请注册“丰XFENGXXX”商标之前,并且丰X公司使用的“丰X饲料”在本地区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丰X公司在其核准经营的饲料产品上使用“丰X饲料”标识不属于侵犯洁X多用品厂享有的 “丰X FENGSHI”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江海区法院驳回洁X多用品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洁X多用品厂是一个尚在有效期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同时,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你所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