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退出员额管理办法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11-03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退出员额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做好法官退出员额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员额法官岗位配置和员额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上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正式纳入员额制管理的法官。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额法官自然退出员额:
(一)退休的;
(二)辞职、辞退、开除的;
(三)调离本单位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额法官应当退出员额:
(一)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二)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三)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四)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五)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六)调整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
(七)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
(八)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官岗位的;
(九)其他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情形。
以上情形,院党组应当自相关事项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员额的建议,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入额法官本人,再层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入额法官对本人退出员额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院党组提出异议申请。院党组将在收到异议申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间,停止原决定执行。
第六条自愿退出员额的,由本人向院党组提出书面申请。院党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其退出员额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层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 员额退出决定生效后,由本院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