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11-03

江门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


20203月由第一届江门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江门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江门市法官协会的内设机构,向江门市法官协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政治处工作指导。

第三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

(二)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

(三)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向相关单位提出有关法官权益保障方面的工作建议。

第四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工作上始终接受市中级法院政治处的指导;

(二)先进性原则。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客观公正、及时高效办理法官权益保障事项,不得延误、推诿。情况紧急时应协调有关方面立即处置;

(三)群众性原则。主动、经常了解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工作、生活状况,广泛、深入听取意见、建议;

(四)依法履职原则。维护法官权益应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代行其他部门的职权,不得干扰有关法院和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江门市法官协会经费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设委员39名,由全市法官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其中市中级法院名额27名、基层法院各1名,由各院分管法官协会的院领导或者其推荐人员组成。特邀市人大、市政协、市总工会、律师、专家学者各1名担任委员。

第七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为人正直,品德高尚,具有一定声望和公认度;

(三)熟悉法院工作,热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具备一定的职业维权经验。

第八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的推选方式:

(一)由各单位提名候选人;

(二)市中级法院政治处负责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确认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法官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十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市中级法院主管法官协会的院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定期召开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主要职责:

(一)审议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确认委员任免;

(三)选举主任、副主任;

(四)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五)督促全市法院落实法官权益保障措施,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全体会议所作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设常委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重点工作;

(二)研究建立和完善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法官权益的相关工作机制和措施;

(三)协调、督促法院有关部门与公安、媒体等部门建立完善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

(四)检查、督促、指导全市各法院落实法官权益保障措施工作情况;

(五)组织、协调处理在全市有影响的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确定援助或救助;

(六)向市中级法院报告法官依法履职遭受侵害事件的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七)与市中级法院党组协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重大事项;

(八)就法官权益遭侵的紧急情况或者涉及法官权益保障的突发事件即时磋商,制定应急方案;

(九)研究决定召开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全体会议;

(十)处置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事项。

(十一)处理其他涉及法官权益保障其他重要事项。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常委会议所作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全体常务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法官协会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调离原单位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请求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的,由市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可视情节予以劝诚。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建议市法官协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将其违法违纪行为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法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请求援助:

(一)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的;

(二)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的;

(三)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

(四)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

(五)错误作出法官惩戒决定的;

(六)违反规定不当考核法官审判业绩的;

(七)损害法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对法官的援助请求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可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或市法官协会名义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外发表声明,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

(二)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和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跟进反馈;

(三)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要求纠正不当做法。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调查核实侵害法官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对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法官,法官权益保障委员可通过一定方式给予物质或精神抚慰。

第十九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根据全市法院实际,定期组织委员开展有关法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调查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中级法院党组,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影响法官履职、损害法官权益问题的,应及时向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问题重大的,可向市中级法院党组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加强与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和全市基层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法官权益保障状况,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落实。

第二十二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法官开展职业风险防范教育,增强法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官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重大问题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委员根据集体决定与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均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根据需要,会议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江门市法官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援助申请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并积极推动所在法院依法维护司法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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