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11-03
江海法〔2018〕5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并全体工作人员: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动态管理办法》业经院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政工部门反馈。
2018年8月20日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动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关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要求,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广东法院员额法官岗位配置和员额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员额法官岗位配置、遴选入额、等级晋升、退出员额等日常管理和动态调整工作。
第二条 为提高法官员额的使用效能,在省法院下达的员额数量之内,院党组决定实际启动的员额数和预留的员额数。
第三条 员额法官配置在审判一线办案,安排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办公室、政工党委、纪检监察、培训教育、司法技术等部门不设置法官岗位。
第二章 遴选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通过严格规范的法官遴选程序入额:
(一)遴选为初任法官的;
(二)未入额法官遴选入额的;
(三)其他须遴选情形的。
审判岗位人员调入行政部门五年以上的,一般需回到审判岗位参与办案满一年方可入额。
第五条 符合条件参与初任法官遴选的人员范围: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未获初任法官资格的法官助理。
第六条 初任法官遴选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二)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经过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
(四)在编(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从事辅助办案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且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五)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规范制作诉讼文书,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六)符合遴选法院所在地的干部转任条件;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本院规定的年龄条件以及业绩表现等。
第七条 不得参与初任法官遴选的情形:
(一)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
(二)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正在影响期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尚未有结论的;
(四)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官工作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参加入额法官遴选的情形。
第八条 参与未入额法官遴选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二)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任中院、基层法院法官应当分别具有6年、4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其中,获得法学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分别减少1年和2年;
(四)符合最低法官等级任职资格条件;
(五)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庭审驾驭能力,能较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六)工作业绩较好,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本院规定的年龄等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得参与未入额法官遴选的情形:
(二)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正在影响期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尚未有结论的;
(四)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官工作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参加入额法官遴选的情形。
第十条 法官遴选的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参与由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组织考察、专业评审以及公示任职等。具体程序参照当年度上级法院下发的遴选方案要求。
第十一条 入额前是助理审判员的,需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
第十二条 员额法官的遴选由省法院统一部署,由省法院最终审批,具体流程按照上级法院下发的遴选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三章 晋升
第十三条 晋升法官等级,应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员额内的法官适用下列晋升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晋升分为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两种。
一级法官及以下级别的,适用按期晋升。
四级高级法官及以上级别的,适用择优选升。
第十五条 一级法官及以下级别的按期晋升,审批权限为本院院党组,需同时报区组织部门及上级法院备案。
四级高级法官及以上级别的择优选升,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审批权限为市级组织部门。
第十六条 晋升法官等级,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重点通过考查审判工作实绩、任职年限条件、政治素养及领导评价等。
第十七条 晋升的任职年限条件:
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满5年以上;
晋升二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满5年以上;
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满3年以上;
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满3年以上;
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满2年以上;
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满2年以上;
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满2年以上;
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满2年以上。
第十八条 晋升法官等级,在规定的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得计算为晋升法官等级的年限。
第十九条 晋升需考察的工作实绩包括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司法能力以及司法公开六方面,工作实绩按照《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得出的每年度考核结果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上半年度由政工科会同审管办、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公布当年度符合晋升条件的法官履职和绩效考核情况,有异议的及时向政工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晋升需考察的政治素养包括在加强政治学习、执行党组决策、遵守廉政纪律制度等行为,以及司法作风、形象礼仪等职业道德素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当年度不得晋升法官等级:
(一)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
(二)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操守,被查证属实的;
(三)工作方法不当,引发投诉、上访或其他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案卷或密件发生丢失或严重损毁,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承办的案件被评定为问题案件的;
(六)承办案件存在超审限情况的;
(七)虚假结案,伪造有关材料、数据的;
(八)拒不执行或不当执行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审委会会议决议决定的;
(九)年内被通报批评的不应晋升;
(十)存在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办理晋升的程序:
(一)核定职数。由政工部门核定符合基本任职年限条件可晋升的入额法官人员范围。
(二)数据收集。由政工科会同审管办、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公布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度符合晋升条件的法官考核数据报给法官考评委员会。
(三)数据公示。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汇总形成的数据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3天内提出。
(四)评议评价。由院党组及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进行对拟晋升对象进行综合评分。
(五)统计分数。由法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晋升对象的考察项目得分及领导评价得分,按比例计算出总得分。
(六)确定人选。通过综合得分的排名,确定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按照当地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考察流程。
(八)征求意见。征求本院纪检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
(九)党组决定。征求意见后,将符合晋升的法官名单汇报院党组,由院党组讨论研究确定人选。
(十)公示审批。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拟晋升法官等级的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一)任命备案。审批完毕后,下发任命通知办理任职手续,并将晋升材料报送上级法院及当地政法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退出
第二十四条 纳入员额制管理的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额法官自然退出员额:
(一)退休的;
(二)辞职、辞退、开除的;
(三)调离本单位的。
(四)自愿退出的。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额法官应当退出员额:
(一)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二)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三)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四)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五)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六)调整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
(七)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
(八)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官岗位的;
(九)其他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情形。
员额法官具有(二)情形的,可以保留员额法官资格。在资格保留期内调整到办案岗位办案的,可层报省法院办理入额确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具备以上情形,法官考评委员会应将相关情况呈报院党组,并由院党组决定是否将退出员额呈报上级法院。
院党组同意法官考评委员会退出员额的建议,应当自相关事项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将决定书面通知入额法官本人,再层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入额法官对本人退出员额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院党组提出异议申请。院党组或法官考评委员会将在收到异议申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间,停止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愿退出员额的审批权限在本院院党组。
自愿退出员额的,由本人向院党组提出书面申请。
院党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其退出员额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层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员额退出决定生效后,由本院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法官遴选入额的起算时间及工资福利执行时间,以省法院下发的任职文件中确定的起算时间为准。
法官等级晋升的起算时间及工资福利执行时间以上级法院或本单位下发的任职文件中确定的起算时间为准。
退出员额的起算时间以省法院批准的时间为准,工资福利执行时间由批准的下月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