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履职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11-03
江海法〔2017〕121号
关于印发《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履职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并全体干警、员工:
《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履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综合政务中心联系。
综合政务中心
2017年9月30日
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履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健全、完善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根据《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本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严禁本院干警和员工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第二条 本院应当保障并为法官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符合规定标准建设的审判法庭;
(二)审判场所和接待场所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配备工作需要的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四)配备执行公务所需的执法记录仪;
(五)法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的差旅费用和交通工具等;
(六)按照国家规定免费为法官发放法官服装和法袍;
(七)其他办公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章 法官依法办案保障
第三条 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予以记录。
第四条 对影响和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
(一)拒不服从法官的指挥,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法官依法调查取证、进行财产保全的;
(三)限制或者压制法官充分表达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授意、迫使法官拖延办案、违法裁判、违法执行的;
(四)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的;
(五)向法官探听审判秘密的;
(六)为当事人说情、转送财物,或者约请法官参加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的;
(七)其他干扰或者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
第五条 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就参与审理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
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第六条 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上级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涉及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追究范围、承担方式和惩戒程序等内容,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及我院相关工作办法另行规定。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也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访不力等理由调整法官审判执行岗位。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本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予纠正的,应当报告上级法院商请有关机关纠正。
第七条 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本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况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法官因接受调查暂缓等级晋升,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应当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其等级晋升时间自暂缓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法官履职安全保障
第八条 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并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便于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本院法警大队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和装备配置标准》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执勤岗位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普遍设立安全检查岗,配备相应安全设备,强化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
本院应当为法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方便及时记录、存储具有干预、过问、威胁、侮辱等性质的信息。
本院应当为法官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法官在审判法庭外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可以要求在专门场所进行,并有权拒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单方面会见、接待的要求。
第九条 大院机关门卫和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区域应当安排司法警察执勤。对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区域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以及进入办公区域的来访人员应当登记并进行安全检查,人大代表、律师等按照规定无需安检的除外。未经允许,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信访人不得进入办公区域。
第十条 依法维护庭审秩序。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逃避、抗拒安全检查的;
(二)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或者审判区域的;
(三)大声喧哗、哄闹,不听劝阻,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
(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五)损毁法院建筑、办公设施或者车辆的;
(六)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的;
(七)工作时间之外滞留,不听劝阻,拒绝离开的;
(八)故意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的;
(九)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
(十)其他危害人民法院机关安全或者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
对于在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本院法警大队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法警大队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泄露、传播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法官或其近亲属信息,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本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本院官方网站等平台查询信息、答复咨询、联系法官的作用,避免因信息过度公开影响法官的审判工作和日常生活。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法官姓名、照片、职务、等级、办公电话和工作邮箱之外信息的,应当征得法官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本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通报相关情况,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本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
第十四条 本院审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保护措施。对法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法官本人申请,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第四章 法官人格尊严和职业尊荣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官权益保障舆情应对机制,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杂志或者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上出现有损法院、法官形象的新闻报道或言论的,法官本人、本院办公室应当立即应对处置。属于举报法官违纪违法的,办公室应当转纪检监察部门核查。侵害法官权益事件受社会关注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在诉讼材料、信访材料中辱骂法院、法官的,可以要求其撤回诉讼材料、信访材料,或者依法责令其具结悔过。情节较重或者拒不具结悔过的,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在法院及其他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开场所采取举牌、拉横幅、挂标语、喊口号、播放录音口号等非正常方式对法官进行缠访、闹访的,信访部门和法警大队应当进行劝告,引导其依法信访和表达意见。不听劝告,继续缠访、闹访,损害法官名誉或者影响法院和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秩序的,可以依法责令其具结悔过。情节较重或者拒不具结悔过的,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或商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在互联网、新闻媒体、期刊杂志或者自媒体上侮辱、诽谤、诬陷法官或者举报人以口头或书面、网络等形式,实名或匿名举报法官违纪违法,本院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办公室根据《江海区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舆情应对贯彻落实“三同步”原则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迅速进行舆情应对。
(二)纪检监察部门可会同本院相关部门对情况进行核查,对实名或匿名举报法官违纪违法应当慎重对待,严格核查。
(三)纪检监察部门或本院相关部门核查完毕后要作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侮辱、诽谤、诬陷法官,损害法官名誉的,办公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新闻媒体报道失实或者不公正评价损害法官名誉的,办公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相关新闻媒体为其消除影响,经层报院长,可以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举报法官违纪违法经核查为不实,造成被举报法官名誉受到损害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办公室应当采取措施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传讯法官或者对法官采取强制措施的,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依法切实维护法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第五章 法官享受的待遇和权利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一)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
(二)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
(三)限制或者压制法官独立、充分表达对参与审理案件的意见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五)对法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敷衍推诿、故意拖延不作为的;
(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导致依法履职的法官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侵犯法官的休息权、休假权的;
(八)侵犯法官控告、申诉权利的;
(九)其他侵犯法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本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法定权利,法官向本院提出控告的,本院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法定权利的,法官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本院有协助控告及提供帮助的义务,并应当派员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完善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机制,由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领导对法官的考核、评议工作。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评价,必须由法官考评委员会作出,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设立本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其工作职能是:
(一)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
(二)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
(四)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
(五)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
(六)统筹安排为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法官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七)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心理疏导工作;
(八)督促对本院安全检查设施、防护隔离系统、安全保障设备、安全保卫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
(九)统筹指导本院法警大队做好庭审秩序维护、机关安全保卫、法官人身保护和各类应急处置工作;
(十)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
(十一)其他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事务。
本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政工科承担。
本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院配合有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应当遵循审判实绩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法官因疾病、伤残和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按照本院干警福利待遇相关规定对其个人或者家属给予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院应当为法官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建立和认真落实法官年度体检制度,保证法官每年接受一次全面身体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法官的医疗保障制度和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围绕审判工作需要,综合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网络视频教学、巡回授课等方式,保障全体法官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其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每名法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脱产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
根据审判规律和法院实际,合理测算法官工作饱和度,科学确定法官工作量,适时调整法官员额配置或者增补审判辅助人员,不得强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第二十七条 法官申请辞职符合有关规定的,本院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法官主动提出退休符合有关规定的,本院政工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官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院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对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参照适用。
第三十条 对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参照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