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端调解化干戈|大湾区律师巧解60万元涉港货款纠纷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5-08-29
屏幕两端,一边是江门某化工公司负责人黄某神情焦灼,另一边是中山某印染公司港籍股东周某沉默不语。近日,江海区人民法院把一宗涉港澳民事纠纷交到法院特邀调解员、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江雪梅手中,通过线上解纷平台,江雪梅在屏幕前把法律法规、实事证据一一摆出,帮助双方厘清事实,顺利达成和解。
该案纠纷持续了一年多时间。2024年4月至10月,中山某印染公司采购江门某化工公司工业盐、双氧水等货物后,拖欠60余万元货款却迟迟未付。化工公司追讨无果,把印染公司及其香港籍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周某诉至法院。
江海法院“侨梦苑”涉侨纠纷化解中心收案后,决定把案件委派给涉外特邀调解员江雪梅处理。调解过程中,周某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江律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问题,不是公司承担吗?股东个人不应该承担公司的债务。”
江雪梅首先抓住周某对于内地法律的误解进行释法:“内地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人格混同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你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你可以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互相独立的。”江雪梅向周某细心剖析了内地法律规定,再次提醒道:“就案件目前的材料来看,你这边并没有提交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明。”
周某听了江雪梅对法条的解释后,表示同意与原告进行和解。随即,江雪梅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调解过程中,对于货款分期付款的方案,双方各执己见,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化工公司因资金压力,要求款项能在7月15日到账,但周某则表示短期内难以筹措资金。
江雪梅明白化工公司的担忧,担心调解后周某不能如约履行,所以坚持要款项尽快到账。
“周先生,虽然现在是调解阶段拟定方案,但一旦达成调解协议,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希望你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给出一个分期还款方案,好让化工公司看到你有支付款项的态度。”同时,江雪梅也引导化工公司换位考量,“若对方能分期偿还本金,虽时间略延,却胜于诉讼消耗。”化工公司负责人听后也有所动摇。
经过反复协调磋商,周某意识到调解的好处,给出了最大诚意的分期履行方案,化工公司通过方案也看到了周某的诚意,愿意给予合理缓冲期,同意将首期支付时间延迟。江海法院法官审查案卷证据材料以及调解协议内容后,随即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据了解,今年6月,江海法院特邀聘1名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和1名广东省涉外法律人才库的资深涉外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加入调解队伍,为涉港澳纠纷高效化解开辟了新路径。
(来源:江门日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