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突袭?江海法院发出《训诫决定书》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12-14

接收法院应诉材料后不回应不出现不理睬,但庭审结束后突然向法庭提交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行为,一经确认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因逾期提交一份关键证据,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江海法院依法发出《训诫决定书》对其进行训诫。

江海法院受理广州某环保公司与江门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了举证期限,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期开庭。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在规定的举证答辩期限内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且没有到庭应诉。

然而,在庭审结束五日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提交一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鉴于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关键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采纳证据并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北京某科技公司对其逾期举证的行为既没有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也没有说明正当理由,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江海法院对该公司的逾期举证行为书面予以训诫。

经过训诫,北京某科技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向江海法院提交了一份《悔过书》,对其逾期举证行为进行致歉,并诚恳表示接受训诫。

◎法官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举证期限的设立,旨在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降低司法成本,防治司法资源浪费的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内隐匿关键证据,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才提交,将导致诉讼拖延和不公平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原则是不予采纳;但跟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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