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江海法院这样判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7-04
业主喜提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却不愿意配合。业主“有车却无桩”十分苦恼。那么物业究竟有没有配合按照充电桩的义务呢?近日,江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江海区某小区业主黄某某购买了一台新能源电动汽车,并计划在自己的产权车位上安装专用充电桩,但在报装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拒绝为其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上盖章。
此后,黄某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但物业公司以安装充电桩将产生安全问题、用电扩容因损害其他业主权益,需对其申请书及承诺书进行公示并经业主同意,以及《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应予进一步完善等理由,拒绝了黄某某的请求。为此,黄某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江海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为其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上盖章,并配合完成充电桩的安装。
江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在其购买的产权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需要物业公司盖章认可,属于为业主提供建筑物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内容。至于物业公司提到的业主安装充电桩将产生安全问题、用电扩容而损害其他业主权益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居民安装充电桩需经其他业主同意的强制性规定。业主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因此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合法合理,物业公司应依法提供服务。
综上,江海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黄某某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上盖章,并在后续安装过程中予以配合、协助。
◎法官后语: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物业公司以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施工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统一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
其次,业主黄某某对其车位享有专有物权,在其专有区域安装充电桩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为业主在其专属车位安装充电桩提供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