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男子倒卖0.27克海洛因,被判6个月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06-30
近日,江海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江海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13时许,吸毒人员卢某向被告人伍某提出要购买海洛因,并通过他人微信转账950元给伍某。随后,伍某联系谢某购买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谢某。
同日17时许,谢某将毒品(净重0.27克)海洛因交给被告人伍某,随后伍某将毒品交给卢某。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伍某和卢某,并要求其上交毒品。
江海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伍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0.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毒品对身体的危害大,会对吸毒人员的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部分犯罪分子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活动,待到被绳之以法之时追悔莫及。广大群众应正确认识毒品的巨大危害,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杜绝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