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盗窃三名被告人获刑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11-05



近日,江海法院对郑某、龙某、林某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等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

    两个月跨省疯狂作案19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龙某于2020年4月到5月间,以提供吃住、作案工具以及零用钱的方式,合伙或单独教唆、组织未满16周岁的多名未成年人,先后到广东省江门市、东莞市、珠海市及山东省济南市、江苏省南通市的高档住宅区、别墅区盗窃名贵手表、奢侈品牌珠宝首饰等。被告人郑某主要负责提供资金,被告人龙某负责联络工作,被告人林某、黄某(另案处理)带队及接收赃物,盗窃得手后由被告人郑某销赃、分赃。短短两个月时间,郑某等人组织多名未成年人流窜3个省份入户盗窃19次。

    两名主犯曾因盗窃罪获刑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龙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其中郑某盗窃数额为51万余元,龙某的盗窃数额为50.7万余元,均达数额特别巨大;林某的盗窃数额为1.24万元,数额较大。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郑某、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某受郑某指使参与实施盗窃犯罪,主要负责交接赃物、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郑某、龙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某、龙某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江海法院判决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万元;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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