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法院发放全市首单司法救助保险金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6-05

 

2018年是全国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为更好地解决“执行不能”案件,江海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签订全市首单司法救助保险。6月1日上午,在方畅威副院长的主持下,江海法院院长黄锡芳、执行局局长赵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副总经理熊洁、责信部经理李文、国际部经理梁彩霞参加了在江海法院举行的司法救助保险金发放仪式,对1名生活困难并“执行不能”的申请人,发放15000元救助金。这是江海法院自2017年12月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后首次发放司法救助金,也是全市首笔执行救助保险金发放。

此次司法救助的对象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2017年4月2日,郑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邑路与东宁路交叉路口时,与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彭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头部严重受伤。据调查,彭某为一名小学生,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次执行救助保险金的发放有效缓解了“执行不能”的困难,使郑某得到了及时的帮助。

人民法院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司法救助保险合作协议,此举在“执行难”案件救助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是扩大适用救助对象范围。我国虽然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但目前仅针对生活极端困难的少数当事人及家属,适用面较为狭窄。而司法救助保险,法院投保的被保险人是因为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胜诉受害人及其家属,一旦确定受害人及其家属符合救助规定,保险公司便会对符合条件的所有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执行救助保险覆盖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涉民生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等,适用救助对象更为广泛。

二是提高救助额度。经费保障是化解矛盾的物质基础,但一直以来,司法救助面临着“僧多粥少”资金紧缺问题,削弱了司法救助的力度。司法救助保险,是法院将作为投保人,将部分救助资金作为保费基数,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协议规定,投保的救助基金总额能增益至1.5倍,这极大地提高了救助额度,充足了执行救助资金,缓解了资金短缺现状,保障了法院对应该救助对象可尽力救助。

三是提高救助准确度。司法救助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收集申请救助人的资料并对其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法院进行审核、保险救助资金发放完毕后由保险公司再回访核实,以这样“前调后核”的方式,提高了救助准确度,确保救助的真正落实。

四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在 “执行不能”案件中,被执行人消失不见或被执行人财产无处可寻,原告即使赢了官司却往往拿不到钱,受害人由此进行长期缠访闹访,久拖不决。司法救助保险通过及时的资金救助,有效地解决了此类信访积案,有力推破执行难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五是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救助保险理赔标准明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当事人,还可在理赔的基础上再给予司法救助。同时,保险公司和法院以“前调后核”的合作方式,过程便捷,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资金到位时限,保证人民群众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创新和完善司法救助管理机制。法院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司法救助保险合作协议,借助金融产品的杠杆原理,充分发挥了保险机制作用,积极运用保险这一市场化管理手段来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司法救助与保险理赔的完美契合,不断创新司法救助机制,提高司法救助实力,从而缓解“执行难”局面。司法救助制度的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目前现有的司法救助管理机制体系,从整体上提高司法救助水平,实现有效解决“执行不能”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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