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设置冷静期
文章出处:江海法院发布时间:2018-04-11
为修复当事人的情感危机,尽力挽救婚姻,共建和谐家园,江海法院从今年开谁推行“冷静期”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发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和《家庭关系修复建议书》,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冷静思考。
一是推行案件甄别机制。对于首次提出的离婚案件,起诉状中写明诉请离婚理由为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的,在收到案件后,法官立即电话联系当事人,若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则利用家事调查程序,对其婚姻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以决定是否适用设置离婚冷静期。
二是设置离婚冷静期。离婚纠纷案件受理后,法院经过审查相关材料、会见双方当事人,根据夫妻感情状况、婚姻时间长短、子女情况等因素确定一段冷静期间,期限一般为1-3个月。例如在邬某诉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都是90后,小孩才3个月大,女方认为男方对家庭疏于照顾、对小孩关心不够,而双方缺乏沟通,以致起诉离婚。经过调查,法官了解到他们婚后虽有争吵,但无根本矛盾,主要是基于彼此之间沟通少,年轻气盛,没有处理好与长辈的关系,如果离婚势必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而男方又主动认错,不同意离婚,经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双方自愿冷静一段时间,法官遂向双方发出《离婚冷静期告知书》,冷静期为45天,限制双方在冷静期内不得私下向对方提出离婚,不得闹事,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不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
三是提出家庭关系修复建议。在送达《离婚冷静期告知书》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家庭关系修复建议书》,对如何修复家庭关系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希望双方当事人回去后冷静考虑,三思而后行。冷静期内,法院还联合妇女工作者、人民陪审员对当事人进行谈心、干预修复当事人的情感危机,尽力帮助其维护家庭关系。
四是实行案件回访。在冷静期结束后,对于调解和好和撤诉的案件,主审法官在送达结案文书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回访,听取双方目前的情况及家庭发展规划,并为他们送出衷心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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