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注册了商标竟然不可禁止他人使用?听听法官如何说!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4-28
“我司已经注册了该商标,请立即停止使用!”“对不起,本公司更早前已经使用该商标,并且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影响力。”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究竟已经注册了的商标是否就一定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呢?近日,江海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使用之间的商标权纠纷。
案例回顾:在先使用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
2017年12月,原告顺德洁某多洗涤用品厂(以下简称洁某多用品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丰某FENGSHI”文字字母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饲料;动物食品;饲养备料;植物种子(截止)。2018年3月洁某多用品厂发现被告江门丰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饲料包装上印有“丰某”字样。
洁好多用品厂认为丰实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遂向江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产品宣传资料;并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
庭审中,丰某公司表示,从2009年开始一直以“丰某饲料”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可以界定为商标性使用,即已构成未注册商标。2010年3月,在南方农村报养殖宝典版中使用了“丰某”标识。2015年4月参加江门市农业局组织的“2015年江门市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中使用了“丰某饲料”进行宣传。因此,丰某公司认为虽然自己使用“丰某饲料”商标的服务范围与洁某多用品厂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属于相同服务,但是自己实际使用“丰某”标识的时间在洁某多用品厂申请注册“丰某FENGSHI”商标之前,属于使用在先。而洁某多用品厂就其主张权利的涉案“丰某FENGSHI”文字商标并未实际使用。所以,洁某多用品厂无权禁止自己继续使用“丰某饲料”商标。
对于这么一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件,江海区法院将会如何判决呢?
江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与洁某多用品厂的第2101120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类商品,但是丰某公司实际使用“丰某”标识的时间在洁某多用品厂申请注册“丰某 FENGSHI”商标之前,并且丰某公司使用的“丰某饲料”在本地区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丰某公司在其核准经营的饲料产品上使用“丰某饲料”标识不属于侵犯洁某多用品厂享有的 “丰某 FENGSHI”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江海区法院驳回洁某多用品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洁某多用品厂是核定使用在第31类商品上的第2101120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上述注册商标现尚在有效期内,洁某多用品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上述案例中,丰某公司证明了其在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使用“丰某”字样进行宣传销售,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洁某多用品厂不可以禁止丰某公司继续使用“丰某”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