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礼物 | 抚养权归属更看重子女的利益而非家长的经济条件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6-06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离婚案件中重要的一部分。许多当事人为了争夺抚养权也是使尽办法,出尽感情牌。现实中有不少当事人存在一个想法:认为抚养权的归属主要看经济条件。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近日,江海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出于对小孩健康成长的考虑,两个小孩均判给妈妈抚养。
2006年5月,谢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两人先后于2008年、2010年生育长女小红和次女小英。2018年,谢女士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庭审现场,谢女士和李先生对于共同的债务和财产已经达成共识,主要就两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争执。
妈妈谢女士:希望两个女儿由自己抚养
谢女士表示,自己和丈夫虽然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不和,丈夫李先生对家中事务一概不理。另外,丈夫李先生有赌博的习惯,偶尔还会与其他异性亲密逛街,经常夜不归宿。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和丈夫离婚。目前,自己在药房工作,月入4000元左右,两女儿跟自己在江海区生活和读书。因此,希望两女儿由自己抚养,以便可以继续在江海区生活学习。同时,要求丈夫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两女儿大学毕业为止。
丈夫李先生:希望各自抚养一个女儿
李先生表示,自己在肇兴市一陶瓷厂任职,月收入6000至7000元。自己计划将女儿带回肇兴生活,愿意负责接送女儿上学,与父母共同照顾女儿的生活。因此,希望可以和妻子各自抚养一个女儿。
法院:两女儿都判给母亲抚养
江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和小英与妈妈、外婆相处生活时间较长,并在辖区上小学,若改变其生活和学习环境,将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考虑到女孩的身体发育、情感依赖等方面,由妈妈照管更为合适。两女儿已满8周岁,都表示愿意跟妈妈共同生活,且不愿意和自己的姐妹分开。综合上述因素,江海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两女儿由谢女士负责抚养。另外,根据孩子的需要、双方的经济收入、抚养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李先生对每个女儿每月负担900元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各自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女儿的李先生有探视两女儿的权利,谢女士有协助的义务,酌定李先生在不影响两女儿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每月探视4天。对于此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见,关于抚养权归属问题,不仅仅单纯看经济条件的,而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上述案例中,法院就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最终判决两小孩的抚养权归妈妈一方。当然,父亲一方也不能因为自己没有抚养权就缺失爸爸的角色,依然要肩负起对孩子应有的教育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