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诉讼回避审查实施细则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2-13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诉讼回避
审查实施细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院要求,进一步完善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定义】诉讼回避,是指为避免因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在诉讼中可能出现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或引起社会公众的合理怀疑,对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诉讼行为及代理行为的禁止。
第二条【特殊身份的诉讼禁止】坚决禁止法院工作人员(含离任)在本院以任何身份开展诉讼活动。除撤诉裁定外,不能给法院工作人员出具任何与本院有关的法律文书。
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立案庭在立案前能发现前款情形的,应指引相关人员去其他法院立案;不具备指引条件的,可以先予立案但不分案,径直向市中院立案庭申请指定管辖;分案至审判团队才发现的,应马上停止审理,第一时间向分管院领导和立案庭报告,由立案庭向市中院立案庭申请指定管辖。
第三条【组织报告】法院工作人员每年均应如实报告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和诉讼代理情况,并于每年初填报《近亲属任职情况申报表》,交由政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组织处理】法院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期外出现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十日内书面向组织报告变化情况。
漏报、瞒报的,参照《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干警任职回避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条【情况公示】 政工人事部门每年定期将本院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和近亲属从事法律职业情况在本院公示,以便办案法官及时了解相关律师是否要回避的情况。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知悉存在公示情况以外的回避情形(包括应报未报或者存在其他密切关系影响公正审判需要回避的),应对主动向政工部门报告。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效能,拓宽社会监督途径,建立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业情况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代理资格回避】法院工作人员发现近亲属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从事案件诉讼代理、辩护的,应主动要求其退出。若不肯退出的,应马上向纪检监察室报告,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回避情形】下列相关人员不得在本院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系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曾具有公务员身份并在我院工作但已离任或已离退休的人员;
(三)曾在我院工作的非编工作人员,离任尚不满一年的;
(四)系本院在册人民陪审员,或虽已辞任本院人民陪审员身份,但尚未满一年的;
(五)可能有碍法院公正形象,在法院机关内部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主动申请回避】法官认为诉讼代理人(含辩护人)与其存在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审判的,应主动向院领导申请诉讼回避。
其他人员认为诉讼代理人与法官存在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回避情形的两天内向承办法官申请回避。
第九条【代理回避的处理】法官经审查发现诉讼代理人具有本细则规定的诉讼回避情形,要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并建议当事人变更代理人,同时告知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条件,必要时引导当事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变更该代理人的,法官应禁止该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人应将情况告知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条【审查不严的后果】 对诉讼代理资格审查不严致使案件被发改的,可以直接认定为错案。若引发投诉举报等恶劣影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其党政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出具证明】已离职人员请求本院为其本人出具相关证明,协助其申办律师职业证书等,职能部门应要求其本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上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出具。
第十二条【任职回避情形】在诉讼代理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遵照执行《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干警任职回避规定》。
第十三条【受限对象范围】本细则中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指在编公务员、机关后勤人员、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及人民陪审员。
第十四条【近亲属的定义】本细则中所称近亲属指配偶、子女(含子女的配偶)和父母。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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