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细则

文章出处:江海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04-21

关于落实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细则

(修改版)


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要求,努力杜绝一切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可能性,根据最高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依照省委巡视组对我院落实诉讼回避工作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深入推进市委巡察整改工作,针对我院干警近亲属及工作人员从事法律职业较多的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近亲属范围】本院在编人员、机关后勤人员及全体非编人员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近亲属作扩大解释,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家公家婆、亲家。

第一款所涉人员扩大解释至本院购买服务的人员。

第二条【诉讼禁止】禁止第一条所涉人员在本院以律师、企业法务、法律工作者等法律职业身份开展诉讼活动。

第三条【干警涉诉】本院干警在本院涉诉的,应第一时间向政治部或纪检组报告。

立案阶段发现本院干警在本院涉诉的,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案件审理阶段发现本院干警在本院涉诉的,应按照司法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及时向对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当事人不提异议的,视为已知悉相关情况,形成书面笔录,继续审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以上情况,需及时向纪检组报告。

案件执行阶段发现的,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四条【近亲属涉诉】干警近亲属在本院涉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所涉人员在本院从事近亲属的诉讼代理行为(指亲属代理,并非以有偿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代理案件),不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应予准许,但要履行逐级报备手续,同时将相关情况向纪检组报告。

第五条【党组职责】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主体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重视诉讼回避制度在本院的贯彻落实,及时向分管部门传达上级关于落实诉讼回避工作的要求;

(二)定期对诉讼回避制度进行研究部署,指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诉讼回避的各项工作;

(三)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听取落实诉讼回避制度的情况汇报,对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政治部职责】对全院落实诉讼回避制度负有管理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掌握第一款所涉人员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况,收集汇总后每年进行公示;

(二)要求干警有信息变动必须一个月内向组织报告,收集变更的信息后及时更新和公示;

(三)定期开展审务督察,通过抽查案件及时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或者隐名代理、合伙代理的情况;

(四)对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在编干警,开展谈话提醒;

(五)规范承诺函的内容和格式,引导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自觉签署后交组织归档留存;

(六)党组讨论人事任免、岗位调整等重要人事议题时,及时报告干警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供党组决策参考。

第七条【纪检组职责】对全院落实诉讼回避制度负有监督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及时掌握干警近亲属在本院代理案件的情况,对可能违反司法公正的有针对性开展谈话;

(二)受理、查办关于干警近亲属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在本院代理案件影响司法公正的投诉、举报件;

(三)对查证确实存在违反诉讼回避制度的本院干警,向院党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分管领导职责】分管领导对分管人员落实诉讼回避制度负有教育、引导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通过谈心谈话、召开部门会议等,定期向分管人员传达自觉落实诉讼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二)及时发现本部门的苗头问题,对于可能存在或者违反诉讼回避的情形,及时向政治部和纪检组报告,配合党组作出处理。

第九条【法官职责】员额法官作为案件承办人,是律师身份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政治部公示的人员名单,法官收案后应及时审查代理人是否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经审查发现诉讼代理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要向当事人释明并建议变更,经释明后仍不变更的,应禁止该代理人参与诉讼,并将情况告知政治部及纪检组。

办案法官应强化责任担当,穷尽下列措施(二选一),尽最大可能减少影响司法公证可能性的合理怀疑:

(三)在庭审时询问代理律师,是否为本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离职等)、是否有近亲属在本院工作、是否具有从法院离职后两年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就业限制等,并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对此有意见。以上内容需以庭审笔录的形式做好记录,附档留存;

(四)开庭前,由书记员通知代理律师亲笔签署《关于不存在代理回避情形的承诺书》,要求代理律师承诺非本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离职等)、没有近亲属在本院工作、没有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就业限制等。

若通过以上措施,发现代理律师存在不宜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情形,参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十条【个人职责】本院干警存在近亲属从事法律职业的,对其近亲属负有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切实加强落实诉讼回避制度的思想自觉,监督其近亲属不在本院代理案件;

(二)如实向政治部报告近亲属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况;

(三)如实向纪检组报告近亲属在本院代理案件的情况;

(四)加强日常督促,督促其近亲属自觉签署承诺函,承诺不代理本院案件;

(五)及时发现和制止近亲属在本院代理案件的行为,包括隐名代理或合伙代理案件。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本院干警存在纵容近亲属在本院代理案件或者采取隐名代理、合伙代理等变形手段规避诉讼回避的,一经查证、记录在案,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具有诉讼回避情形影响个人提拔晋升的,由干警本人后果自担。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六、七条,职能部门管理、监督缺位、分管院领导放任纵容或者不作为的,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承办法官对诉讼代理资格审查不严致使案件被发改的,可以直接认定为错案。若引发投诉举报等恶劣影响的,依规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特殊人员】纳入本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的范围:曾在本院工作的非编工作人员(包括所有购买服务的人员),离任尚不满两年的;曾是本院在册人民陪审员,辞任或离任尚未满一年的。

以上人员由政治部单独造册管理并及时予以公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照上文执行。

第十三条【定义解释】本实施细则所称诉讼活动,包括案件进入本院诉前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等全过程。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各责任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及时提交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政治部、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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